
20XX年X月XX日5时许,庄XX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黄XX拉行的二轮人力手拉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XX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庄XX负主要责任,黄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被紧急送往医院,经53天抢救无效死亡。
黄XX的家属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同时还要面对经济上的压力。他们最初提出诉求,要求被告庄XX赔偿经济损失574902.3元,庭审中变更为510902.3元,还要求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们的态度让家属们的维权之路充满坎坷。庄XX称已与家属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赔偿201000元的协议,家属不应再就保险理赔款以外向他主张赔偿;平安XX公司愿意承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再赔付110000元;XX公司则提出诸多异议,认为被害人黄XX的死亡可能不完全是由本案事故造成,还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提出质疑,如医疗费的非医保部分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算不合理等。
就在家属们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找到了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仔细审查每一个细节。在面对被告XX公司主张不承担非医保费用的赔偿问题上,王伟栋律师指出,XX公司在投保时未将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审理中,家属同意非医保数额按医疗费的20%比例计算,但XX公司在法院给予的3天举证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
对于原告诉求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王伟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各项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认定。比如,在误工费方面,虽然黄XX事故发生时为62周岁,但他是农民,有耕地需要种植,法律并未规定农民超过60周岁即不应计算误工费,所以应按农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53天的误工费。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4498元。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还需赔付110000元;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理赔的不足部分为464498元,由被告XX公司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371598.4元。
对比家属最初的处境,他们原本担心难以获得合理赔偿,而在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下,不仅确定了各项合理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还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伟栋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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