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温州龙湾区,一起因用人单位政策性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我方委托人是某鞋业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于2001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2009年7月起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此前的社保未予缴纳。后来,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公司通知委托人到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上班,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也变更为关联企业。委托人对工作主体和场所的变更提出异议,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然而,仲裁委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翁鹏威律师就职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他现任该律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们首先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包括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以及社保补缴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办案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点,仔细收集、整理证据。他们确认了委托人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搬迁和通知员工至关联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且社保、工资发放自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这一关键事实。
到了庭审阶段,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抗辩。对于对方主张的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未改变,翁鹏威律师指出案涉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是不同法人主体,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并非单纯的企业迁址,而是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工作场所,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针对对方提出的委托人申请仲裁时仍在岗、公司未停产停业,翁鹏威律师说明委托人是因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实际工作是配合相关安排,并非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对方主张的社保补缴超过时效,翁鹏威律师阐述了相关意见,同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
此外,翁鹏威律师还与委托人共同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XX商银行实际收到的收入及每月公积金自负部分,且委托人主张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这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就该计算标准和年限充分举证、说理,得到了法院的关注与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予以免收,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翁鹏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其在劳动案件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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