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3民终XXXX号二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丁X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这份文书背后,是鹿静律师在案件中的不懈努力。自2009年执业以来,鹿静凭借扎实的兰州大学法学本科学识,在法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接案时,鹿静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公司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中关于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面临诸多难点。要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方未付清款项的事实,需要收集大量的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她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沟通,获取了详细的施工日志和现场照片。同时,她还仔细梳理了各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等方面。XX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系转包关系,鹿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转包关系的存在,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表明上诉人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鹿静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扭转了局面,使得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成功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案款也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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