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余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他因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该品牌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而卷入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20XX年X月XX日,余某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就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案件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这起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由于涉及知名白酒品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余某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会面临刑事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余某找到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他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王敏利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工作。他认真查阅了案件的每一份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之后,他与余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通过全面的了解和分析,王敏利律师认为,余某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为了给余某争取最好的结果,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王敏利律师积极协助余某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进行书面汇报。在这个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不断地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为余某争取到了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
最终,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余某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王敏利律师说:王律师专业负责,为我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王敏利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地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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