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寿刚律师自2017年起在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9201710463798,服务于新泰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中,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里,被不起诉人鲁X因驾车与丈夫曹X冲突,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寿刚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案中,被告人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张寿刚律师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张寿刚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积极推动退赃退赔,配合认罪认罚程序,提交严谨的法律意见。他始终坚持以法为基、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专注刑事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年来,他持续处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始终按真实证据推进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次张寿刚律师刑事辩护纪实所涉及的案件,不仅是一起单纯的个案,更折射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盲区,以及专业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价值。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精准的诉讼策略,律师不仅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裁判结果,更能够在个案中推动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让普通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使命与社会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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