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北京XX公司,被告是浦北XX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广东XX公司。这是一起消防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涉及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浦北XX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承包浦北XX消防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签证变更模式。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在2021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2月就提交了完整结算资料。然而,被告却长期拖延结算,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辩称工程未最终结算,所以拒绝付款;其唯一股东广东XX公司则主张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公司在面对被告的拖延和拒付时,处境十分艰难。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很多后续的项目都没办法顺利开展,员工们也人心惶惶,担心工资能否按时发放。
在这种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吴震律师提起诉讼。吴震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多次会见原告公司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会见次数达5次之多。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施工记录、结算资料等,阅卷页数超过200页。
吴震律师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在庭审过程中,他紧扣合同条款,针对开发商“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常见抗辩,成功主张“发包人恶意拖延视为认可结算”,直接锁定了欠款金额。他还熟练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迫使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最终实现股东对数百万债务连带担责。同时,他严格把握行权期限与范围,成功为消防工程价款确立优先受偿权。对于复杂的签证、变更、甩项等,他也进行了清晰的核算,形成了法院可直接采信的造价计算逻辑。
吴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工程建筑领域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大额建筑工程案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被告恶意拖延结算,视为结算已成立,法院认定欠款本金为XXX.04元。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LPR计算,X月X日起构成逾期,按同期LPR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担责,广东X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法院依法判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法院确认原告在235万余元范围内,对案涉消防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原本担心工程款要不回来,公司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但在吴震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工程款+违约金+优先受偿+股东连带”四重胜诉,为大额工程回款提供了最强保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策略,这个案子能取得这么好的结果,靠的是吴震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则的熟练运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