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0日,武进区牛塘一x金副食品经营部与员工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仲裁,要求经营部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此时,杨权法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810027344,受经营部委托参与此案。自2018年执业至今,杨权法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劳动工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调解。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协助经营部与员工在仲裁委主持下,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于2026年达成调解协议,经营部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员工调解款8000元,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的员工,因公司让其停工待岗而与其产生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2024年11月30日,该员工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5年1月7日,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四项诉求。
公司辩称员工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杨权法律师作为员工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待岗理由前后矛盾,且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杨权法律师精准引用此法条,为员工争取权益。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还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决。
这两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企业来说,在处理员工关系时,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劳动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方式高效解决,节省时间和成本;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也越发复杂。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劳动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的杨权法律师,将继续以专心细致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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