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YX和第三人QX在20XX年复婚,又在20XX年协议离婚。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QX和被告LX搞起了婚外情,还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给LX买房子、装修。原告YX发现后,心里那叫一个憋屈。她觉得,20XX年QX拿出XX万元给LX在盐城市XX区XX小区买了套房子,还花了XX万元装修,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QX没经过她同意就给了别人,这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于是,YX把LX告上了法院,要求LX返还XX万元和利息,还要对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些费用。
被告LX可不是省油的灯,她根本不承认收到了XX万元的赠与款项,还质疑原告YX的主体资格,说这案子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第三人QX还算有点良心,承认了赠与事实,还拿出了LX签名的《承诺书》,上面写着房子和装修都是他出的钱,如果断绝关系,LX就得把钱都还回来。这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集中在赠与行为成不成立、是不是无效,原告的主体资格有没有问题,诉讼时效过没过,还有返还金额该怎么认定这几个方面。
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YX特别焦虑。她担心自己拿不回钱,整个人都没了精气神。就在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她找到了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
沈玉玮律师介入后,马上开始行动。他先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赠与事实细节还有相关证据都仔细梳理了一遍。根据《婚姻法》《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法律,确定了“确认赠与无效,捍卫夫妻共同财产,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的维权思路。
为了夯实原告的主体资格,驳斥被告的时效抗辩,沈律师拿出证据证明原告和QX复婚、离婚的时间节点,说明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他提出原告是最近才知道赠与事实的,被告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原告早已知情,所以时效没过期。
在锁定赠与事实、论证行为无效方面,沈律师紧紧抓住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LX”签名真实),再结合QX的陈述和被告在庭审中的矛盾表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QX给LX买房和装修出资的赠与事实。他还说,QX没经过原告同意,就把夫妻共同财产拿去维持婚外情,这既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又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赠与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
对于原告主张的XX万元,沈律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装修合理成本和现有证据,提出虽然没办法完全证明XX万元的具体构成,但被告确实从赠与财产中获得了利益,应该按照房屋和装修的实际价值返还。
庭审的时候,沈玉玮律师可不含糊。他就赠与事实、行为无效依据、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这些核心问题,和被告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他把证据和法律依据条理清晰地呈现出来,一个一个地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让法院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最后,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不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告主体资格没问题,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承诺书》签名是真的,能证明赠与事实存在,而且这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无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和装修成本,法院酌定赠与金额为XX万元。法院判决被告L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对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分担做了规定。如果被告没按判决时间给钱,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YX本来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成功追回了28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沈玉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帮原告打赢了这场官司,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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