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无因性的含义: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债务的承担本身是有效的,那么产生债务的原因其有效性,不会影响到债务本身有效性。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张三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李四,即使后续发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但是转让事实已经发生,那么李四应当承担支付给张三相应房屋价款的责任。
根据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准物权合同说、买卖合同说,合同说。
一、准物权合同说一般是不要因的。该学说认为债权债务的转让,只要是双方合议后达成的,即使产生转让的原因有瑕疵,履行协议的过程或者方式有瑕疵,一般也不影响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同时该学说认为,合同一经形成,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极大的保护了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比如说小李和小张达成了协议,小李对小王的欠款债权直接转让给小张所有,小张,不需要支付任何价款,或者是承担任何责任任务,即可获得该项债权,按照一般社会一般人多认为此行为属于赠予。该协议自生效后,小张取得了对小王追讨债款的权利。不因为他是无偿获取的,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二、买卖合同说一般是要因的。该协议认为合意双方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债权的受让方应支付一定的代价,如果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之时产生了履行瑕疵,那么造成瑕疵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同时,如果转让债权的一方本不享有该债权,那么何以双方所达成的协效力将直接会受到影响。比如张三和李四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李四已经向张三支付了相应的房屋款项,但是事后发现张三并不享有该房屋或者仅是该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在房屋过户之时,造成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形,那么法院会认定张三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同时因为张三的过错给李四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债权债务的转让,应当相应的规则和原则。该学说认为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作用于债务人,也可以作用于第三人。同时该学说将有偿的债权转让与无偿的债权转让进行区分判断。该学说认为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和产生该转让情况的原因效力分离判断。同时该学说对债权债务转让直接作用于第三人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条件如下: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有效的合同,其效力才能作用于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债权债务本身要求不得允许债权转让,那么债权的转让不得作用于第三人;如果法律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转让有限制,明确规定该类别的转让不被允许,则该转让协议也不受法律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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