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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捐赠协议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和特点,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分类如下。
首先,捐赠协议作为单方面的、不带条件的责任契约,是明显的单方责任与无偿服务合同。
在这份协议中,只有捐赠者一方需要履行将其拥有的相关资源交由接受者的义务,然而接受者却无需承担任何类似的承诺或责任。
其次,捐赠协议在法律规定上通常被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即这类合同只需各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不因履行行为的实际发生与否作为确定合同是否存在及生效的唯一标准。
最后,尽管捐赠协议始终属于不要式合约的范畴,但在特定情况下,当协议涉及到房产等固定资产的捐赠时,该类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格式来制定并签署,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予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捐赠契约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它属于财产权益交付性质的契约;
其次,它被列为无庸报酬或对价支付的契约;
再次,在所有者权益的交互方面,捐赠契约却只由接受方负有义务承担;
最后,根据捐赠契约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既具承诺合同之特性,亦兼其实践合同的双重特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