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中国XX公司某分行的员工及其家属来说,2019年5月11日是个悲痛的日子。这一天,单位为活跃职工文体生活、展现员工精神面貌、提振士气,组织了“第二届职工足球比赛”的热身赛。王X积极响应单位号召,参与到这场热身赛中。然而,在比赛进行到17:20分许时,王X突感身体不适下场休息,随后情况愈发严重,最终在当晚21: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单位于2019年6月6日向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希望认定王X此次死亡属于工伤。但在2019年7月16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却以“此次热身赛不具有强制性,比赛时间也不是王X的工作时间,比赛地点亦非工作岗位,且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及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一决定对于王X的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难以接受自己的亲人在为单位活动付出时遭遇不幸,却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认定。在这种困境下,他们找到了满林强律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律师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是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处理经验,此类案件占比约45%。
接受委托后,满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发现此次工伤认定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法律条文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在视同工伤中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认定较为复杂。
2019年8月1日,满律师代表王X家属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请求中,一是请求依法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是请求依法认定王X在2019年5月11日参加单位组织的“足球热身赛”过程中因身体不适,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
满律师在事实理由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指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明显错误。王X参加的足球热身比赛是由中国XX公司某分行工会委员会主办,他所在的分行机关一队参赛,且本次集训热身比赛是单位统一安排的。从“XXX足球一队比赛群”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单位要求参赛人员不要请假,全员参与,明确了比赛场地、集训时间以及参赛的必要性,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也体现出单位希望参赛人员积极参加、力创佳绩的决心。而且,王X是受单位指示参加足球比赛训练时发病的,这是在集训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分派给参赛人员的额外工作内容,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的延伸。单位组织文体活动是为了丰富企业文化和增强员工凝聚力,此类活动属于工伤保障的范围。同时,王X在训练中发病后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符合工伤认定范畴。此外,用人单位对王X死亡视同工伤认定并无异议。
满律师还强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该决定仅简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的结论,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特殊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严重损害了受害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此次事故中,王X受用人单位指示和安排参加足球集训,属于履行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在集训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中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此次足球比赛理应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经过满律师的努力,2019年10月1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19]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9年12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X在比赛活动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王X的家属在悲痛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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