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桩涉及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黄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07.705万元。原告声称第三人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故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这起案件金额巨大,原告的诉求一旦成立,被告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被告方对此忧心忡忡。
在法律纠纷中,涉及巨额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更是其中的难点,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复杂的法律认定。密齐光律师,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深耕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还荣获2015年、2016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获评2022年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是半岛都市报“问法热线”特邀律师。
针对这起案件,密齐光律师采取了以下有效的辩护策略。首先,他对案件涉及的各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于原告与第三人朱X之间的借款关系,虽然朱X认可欠款805万元,但密齐光律师深入调查转账证据等,发现存在诸多疑点。被告XX公司也对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证据表示质疑,密齐光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向法院提出对这些证据不予采信的主张。其次,对于第三人朱X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关系,XX公司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密齐光律师从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证明这种内部承包关系的存在,从而说明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并不确定。最后,密齐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阐述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七十三条及《合同X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需要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确定的债权。而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黄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方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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