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张X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和可能的牢狱之灾。张X心里十分担忧自己会被判处实刑,影响未来生活。
朱建波律师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也是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针对张X的情况,朱建波律师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
第一,强调坦白情节。朱律师指出被告人张X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张X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体现了他的认罪态度。这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二,突出认罪认罚与退缴违法所得。张X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55,057.34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则表明被告人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这些行为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说明适用缓刑条件。朱律师提出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初犯在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相对较小,而社区矫正机构的报告则为适用缓刑提供了客观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朱建波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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