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0年底,某项目的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工程现场,一位实际施工人接到项目相关负责人通知后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在工程款结算上,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产生了争议。这位实际施工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他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这起案件属于栏杆安装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面临着被告否认付款责任,第三人提出低结算金额等困境。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服务地区涵盖四川-温州-龙湾。他是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01余件。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迅速行动。他们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收集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以及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在确定了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后,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就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了举证及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了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并组织了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到庭后提出了与原告诉请差距较大的结算方案,各方就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争议较大。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他们反驳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明确指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逐一质证。对于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他们提出了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他们提供了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依约承担该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事实成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虽然案涉分包行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采信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系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因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3.88元及相应利息(以18003.8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201元。客户对翁鹏威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