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的长河中,意外总是猝不及防地降临。江苏省某县的三原告就遭遇了这样的悲剧,他们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案涉村道时,车辆冲入河中,最终溺水身亡。悲痛之余,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这样的法律纠纷面前,普通人往往会陷入迷茫,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其实,寻找对口律师时,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擅长领域等因素。就像处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的张居宽律师,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张居宽律师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耕于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同时也在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颇有建树。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这正是处理此类案件所需要的。
这起生命权纠纷案的难点众多。首先,要确定事发道路的管理者是谁。不同的管理者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这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其次,要证明管理者存在过错。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并不直接等同于管理者有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且,各方对于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明确责任划分是关键。
张居宽律师作为三原告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找到了破局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积极配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他仔细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大量的调查和论证,他为法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104.25元,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104.25元,三原告负担208.5元。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处理生命权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为普通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且秉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理念的律师至关重要。张居宽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他的成功案例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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