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不能直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判断是否为连带责任保证,关键看保证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字样或类似足以表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若没有此类明确约定,一般推定为一般保证。所以不能仅依据签字就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需结合保证合同具体条款判断。
二、保证人未明确约定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若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此才能保障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有更灵活的选择。
三、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需担何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法定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当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所以,未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
当探讨保证人于合同签字是否属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时,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若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而且,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可能会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影响。保证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相关风险、明确责任范围,也相当重要。如果您对保证人连带责任的范围界定、追偿流程等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准确信息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团队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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