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结伙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其中,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分别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诉求是争取从轻处罚。
第一,主从犯地位如何界定
法院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不同。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但律师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律师据此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的意见,因为甲、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所以认定他们为从犯。
第二,是否存在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还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律师积极推动二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律师将这些情节整理成证据链条提交法院。法院认为,这些情节符合“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所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三,起诉书中部分事实是否成立
针对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提供银行卡走账。一旦卷入,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如果不幸涉及案件,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后,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杨子兴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成功为委托人甲、乙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实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为委托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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