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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原本平静的运营被一场意外打破。其名下的一艘货船在保险期间航行时,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不仅船舶自身损坏,热电蒸汽管和支撑墩也受到损害。公司为此支出了27万余元的修理费及工程款。然而,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双方陷入了纠纷之中。
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续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在浙江宁波多地有丰富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办案经验。他执业6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所接案件均亲自悉心办理,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把风险写进条款,用合同守住权益,让合作有章可循。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陈宇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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