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北石家庄,2019年郭先生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采购管理岗位。20XX年X月XX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公司尚欠郭先生特定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并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部分报酬,剩余款项经郭先生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郭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诉讼。
张志来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石家庄市桥西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等职务。接受委托后,张志来律师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结合《劳动合同X》《民法典》相关规定,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是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约定拖欠劳动报酬,精准拟定了诉讼请求,紧扣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和协议约定,为胜诉奠定基础。
随后,张志来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围绕劳动关系存续、劳动报酬约定、欠款事实及违约行为等核心要点,收集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4类关键材料,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的约定内容及用人单位的违约事实。
2025年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某文化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张志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熟练掌握缺席审理的诉讼规则,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明确某文化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约定及违约事实,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文化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先生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文化公司全额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完全胜诉。
郭先生对张志来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张律师专业负责,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张志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彰显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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