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XXX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财务人员看着手中那张到期却被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眉头紧锁。这张票据金额可观,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到拒付。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委托了丁晓霞律师处理此案。
丁晓霞律师处理合同纠纷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过超400件合同纠纷案件。她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她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了维权核心,即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地制定了诉讼策略。
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这些能证明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可以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则能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公司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湖北XXX有限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她让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有了坚实的依靠,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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