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水务科技公司和西安市XX区某镇政府签了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可这污水处理厂没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生态环境局先后对该公司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西安市某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公司还是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公司当时的处境很糟糕,面临着20万元的罚款,而且行政复议还维持了处罚决定,感觉维权的路困难重重。要是败诉,这20万元罚款就得交,对公司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在这个时候,李超律师介入了。李超律师先是精准梳理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了案涉污水处理运营主体的法定认定标准。他注意到,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得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可上诉人仅仅依据公司与镇政府的运营协议,就认定公司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并作为处罚责任主体,这依据明显不足。
在举证质证和法律论证阶段,李超律师指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瑕疵与程序违法点。他发现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可西安市某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公司系案涉污水处理厂运营主体,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未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被告西安市某人民政府二审意见与上诉人一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生态环境局负担。公司一开始担心20万元罚款交定了,现在不仅不用交罚款,还成功撤销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处境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精准地找到了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瑕疵和程序违法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通过有效的举证质证和法律论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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