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拆迁安置房卖给张某,总价款95万元。张某依约支付90万元,郭某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入住。因房屋需满五年才可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支付违约金。然而,郭某在2021年3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郭某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法律规定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时应审查房屋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人。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庭审中,周爱荣律师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对于银行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周爱荣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南京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直接证明了原告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同时,在面对对方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有力反驳。此外,律师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明确银行在办理抵押时的审查义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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