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XX公司,住所位于无锡市滨湖开XXXXX,法定代表人是郭XX;被告是冯XX,一位来自四川省XX县的务工人员。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月XX日,冯XX到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XX区XX广场二期三标段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签劳务合同,但公司为冯XX缴纳了工伤保险。然而,不幸在20XX年X月XX日降临,当天12时,冯XX在工地干脚手架调平工作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他被紧急送往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天,被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出院小结建议建休2周。之后,经青海省XXX认定为工伤,20XX年X月XX日又被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
冯XX申请仲裁后,西宁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XX公司支付冯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冯X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这两笔费用。XX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冯XX初次鉴定结论伤情与住院显示的伤情不符,且鉴定程序违法;二是主张应按4000元/月计算冯XX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称冯XX出院后继续上班,不存在停工停薪的事实。
当时,冯XX接到起诉书时,心里特别焦虑。他受伤后身体还在恢复中,又面临公司的起诉,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自己拿不到应得的赔偿。
就在冯XX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李斌律师。家属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就找到了李斌律师。李斌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多次会见冯XX,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会见次数达5次之多。在阅卷过程中,李斌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阅卷页数超过200页,发现了XX公司工资发放流水的不合理之处,公司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李斌律师为冯XX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是: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应视为认可该鉴定结论;XX公司主张的4000元/月工资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冯XX因工伤需要停工休养,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出院后继续上班,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其中成功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占比约60%。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对他来说也是一次挑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冯XX应承担的费用。判决XX公司支付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XX1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合计XX133.5元,并驳回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冯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最坏的结果就是败诉,但在李斌律师的努力下,他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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