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南通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遭遇了一场重大危机。他与公司一名高管就销售提成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该高管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举报王X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发现,公司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4年初,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王X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此时,王X的家属委托了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的叶伟佳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32xxxxxxxx740126。叶律师执业两年多,在成为律师之前,曾在某上市集团负责企业风控长达八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面临的刑罚较重;二是证据确凿,税务机关掌握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关键证据。
叶律师主要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他梳理案情,明确法律后果。经查阅卷宗,核实涉案金额及占比,确认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分析补救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为本案提供了辩护空间。然后,指导补缴税款。叶律师建议王X家属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最后,与检察机关沟通。叶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
2024年5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王X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企业经营者应重视税务合规,避免公私账混同,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二是涉及劳动争议应及时化解,防止矛盾升级,以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三是涉嫌逃税犯罪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四是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逃税案件时有发生,企业主往往因为缺乏税务合规意识而陷入困境。叶伟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执业证号为132xxxxxxxx740126的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值得企业主在遇到税务问题时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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