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股东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此前,若依据原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段先生可能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段先生委托了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意识到本案难点。他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个人身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张卫军律师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且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
张卫军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他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获得法庭采信。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了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等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能难以追究股东责任。而在本案中,依据新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张卫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段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张卫军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也彰显了法律新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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