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焦X与被告郭X本是亲戚,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焦X借款60万元。焦X当时在投资担保公司担任出纳,便借用朋友在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转借给郭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X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又陆续支付了10.6万余元,对于这笔钱,焦X称是利息,郭X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X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郭X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郭X委托了马洁律师。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她首先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请求法院确认焦X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接着,她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X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后,她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提出本案6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其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九民纪要》第52条,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她进一步提出郭X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最后,她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X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并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上述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原告焦X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最终法院虽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但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不过,在马洁律师的有力抗辩下,法院按较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大幅降低了郭X的还款压力。
还有一起“被股东”的案件。许X长期在深圳工作和居住,2023年12月,他因收到限制高消费令,才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高达66.6666%,注册资本2000万元。冒用他身份信息的竟是他的亲弟弟。许X表示自己从未对该公司认缴或实缴出资,从未参与公司的设立、经营等事务,也未签署过任何股权代持协议,更未授权他人以其名义开设公司。自得知被冒名登记后,许X多次要求公司及弟弟办理变更登记,但对方一直拖延推诿。由于该公司存在多笔未清偿债务,许X已被牵连进入多个执行案件,个人征信、生活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许X委托马洁律师代理此案。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许X被冒名登记的事实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理许X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许X不具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资格,并要求涂销登记。在诉讼过程中,马洁律师充分论证了本案具备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同时也预见到了法院可能对案件管辖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并为此做好了后续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应对准备。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许X的起诉,认为这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虽然民事起诉被驳回,但马洁律师精准识别法律关系,通过民事诉讼“试水”,获得了法院对案件性质的明确认定,为许X指明了正确的维权路径,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马洁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拨开了法律的迷雾,守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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