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坠崖,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当事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构成了重婚罪。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当事人面临实刑监禁的高度可能,仿佛命运的枷锁已经紧紧锁住。
就在当事人感到绝望之时,曾敏杰律师介入了此案。曾敏杰律师有着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擅长将心理学知识与法律实务深度融合,能洞察当事人真实诉求、预判对方心理,制定更具说服力的辩护策略。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事故经过、婚姻状况、到案经过、被害人态度等全部案情,确立了双罪从轻、全力争缓的辩护策略。
庭审中,曾敏杰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重点提出五大核心辩护意见:当事人在交通肇事中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对于重婚罪,其供述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查阅《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条文,明确了自首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重婚情节特殊,当事人与对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感情深厚、长期照料,原配偶未尽扶养义务,社会危害性较低。当事人年近七旬、文盲体弱,不具备长期羁押条件。积极协调家属预存5万元至法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曾敏杰律师向法庭重点阐述:当事人两罪情节均有可宽宥之处,且已全额赔偿、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与公诉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七个月+重婚罪三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而在另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曾敏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确立强攻自首、固定立功、全力减轻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从宽制度;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还有一起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件,当事人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提起公诉。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部分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及对应收入是否应计入犯罪获利。曾敏杰律师围绕定性边界、非法获利计算、量刑情节展开专业辩护。根据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卖淫范畴,该部分收入依法不应计入犯罪获利。他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案涉部分项目属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立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获利评价。同时,面对当事人属于累犯、前期翻供不构成坦白等不利局面,他重点引导、固定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劝说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曾敏杰律师关于获利扣减的关键辩护意见,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部分收入予以扣除,最终认定非法获利2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虽系累犯应从重,且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每一起案件的成功,都离不开曾敏杰律师对法律的敬畏、对案件的严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他始终坚守“至诚至信、至真至善”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和智慧,在法律的战场上为当事人赢得了生机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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