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被告人盘X受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到杭州开展“润之助学贷”业务。但他未经公司同意,伙同吴X、李X等多人,以“润之助学贷”或个人名义,针对在校大学生搞起了“套路贷”。他们利用借款人着急借钱的心理,让借款人签远超出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制造资金流水凭证,等借款人逾期或被人为制造违约后,就用各种手段威胁借款人还钱,以此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比如,2016年X月XX日,被害人杜X1向盘X借款10000元,盘X扣除费用后实际给了7000元左右,还让杜X1签了翻倍借条。之后盘X肆意认定杜X1违约,指使彭X持借条索款,彭X用电击棍吓唬杜X1,迫使他先后给了28000元。还有被害人沈X,2016年XX月X日到盘X处提升借款额度,盘X让他先还之前借款,还帮忙垫付。沈X又借了两笔钱,都被扣除费用后签了高额借条。之后盘X等人编造违约理由,威胁沈X,沈X无奈转账给彭X和周X某各25000元。
除了敲诈勒索,被告人吴X、彭X还涉及非法拘禁罪。2017年X月XX日晚,他们和其他人把被害人王X3骗出,强行带到杭州,在途中殴打、言语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且被告人盘X还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且持械斗殴。
案发后,这些被告人都被抓了起来,面临着多项罪名的指控。他们的家属十分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就在这个时候,家属找到了我。
接手案子后,我开始了大量的工作。我前后会见被告人十几次,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足足有18本,约2300页。我提交了《辩护词》《从轻处罚意见书》等多份文书。
在辩护过程中,我发现各被告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们或全部认罪或部分认罪,而且八被告人均系初犯。另外,被告人吴X、李X、周X、周X、方X、张X还积极对其所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部分事实中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在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了这些情节,指出应该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彻底程度、赔偿积极程度及实际赔偿数额,在从轻处罚的幅度上予以区别对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盘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吴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被告人也都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获得了相应的量刑。而且,法院还对暂扣的赃款进行了处理,责令被告人盘X、彭X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杜X1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对比最初的情况,各被告人因为认罪态度、初犯以及赔偿等情节,在量刑上得到了从轻处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各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在辩护中合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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