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6-2018年期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于是,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房产是否属于低价转让
贷款公司主张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黄XX、陈XX辩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备案合同100万元系为办理过户申报所用,非实际交易价,且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未申请房产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所以法院认定,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
争议点二: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受让
贷款公司未提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问题,但陈昆伟律师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在法庭上,并没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晓被告的债务情况。
法院认为,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争议点三: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两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建议
在房产交易中,为避免类似纠纷,买卖双方应签订详细、真实的合同,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中介费用收据等证据。对于备案合同和实际交易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要明确说明原因,避免产生误解。同时,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贷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成功保住了价值223万元的房产。陈昆伟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投身法律服务领域多年,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办了超百余件案件。福建农林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让他拥有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起案件中,他快速梳理两份合同的性质差异,聚焦核心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低价转让”主张。同时,他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全力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产交易纠纷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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