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被告人邹X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人员“冰糖先生”和“迷城”转移资金,负责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员,驾车接送卡主到银行网点取现并将资金交予上线,还按不同额度给卡主支付报酬。同年3月中旬,代X、杨X经介绍与邹X相识,在明知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代X提供八张银行卡,杨X提供四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信息被邹X拍照发给上线后,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10万元资金流入代X提供的账户,38888元流入杨X提供的账户,邹X驾车接送代X、杨X取现,二人将赃款交予邹X,杨X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被告人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杨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赵力辉律师接受被告人邹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梳理在案证据。经分析,赵律师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即已体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赵律师提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X、代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邹X虽未认定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最终判决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此结果虽未完全达到律师提出的自首认定诉求,但法院在量刑时对邹X的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了考量,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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