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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原告唐XX与某耐火材料厂签订入股合同,出资60万元入股该厂。到了2022年1月,双方签订退款及还款计划,约定唐XX退股,该厂需于2022年7月30日前退还40万元,若逾期需承担追偿相关费用。然而,该厂仅退还6万元,余款34万元未付。唐XX委托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琪律师,将某耐火材料厂及其投资人高X诉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院2023年4月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张琪律师指导原告举证入股合同、退款计划、缴费凭证等,以此证实投资及欠款事实。面对被告认可欠款但拒绝承担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情况,张琪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坚持为原告主张合法权益。法院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后,结合张琪律师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耐火材料厂需在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34万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约定利率计算)、律师费1万元及保险服务费2050元;若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高X以个人其他财产补充清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805元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理由为退款及还款计划合法有效,该厂未按约定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的责任;利息、律师费及保险服务费属于双方约定的追偿费用范围,应予支持;交通费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高X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这一结果让原告唐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了张琪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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