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徐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云南XX公司(某丙公司)、朱XX、安XX、云南XX公司(某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其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19日为46610.81元,合计483917.3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朱XX借用某丙公司资质,承建某乙公司发包的“昆明空港经济区航空物流产业园土地收储及综合开发项目道路88号路”相关工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朱XX同时担任某丙公司签约委托代理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后朱XX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与朱XX、安XX完成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437306.50元。原告认为,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
原告主张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无劳动雇佣关系,二人系合伙关系,其借用某丙公司资质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丙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法院认定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构成挂靠关系。
2.某丙公司是否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原告认为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程隆银律师精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某丙公司未参与原告与朱XX之间的工程分包、结算,亦未实际使用原告施工成果,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3.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结合某丙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收款凭证、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佐证案涉工程返工与某丙公司无关,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扣减合理返修费用,其诉求缺乏完整依据。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最终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32.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4.各被告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
庭审中,各被告有不同的答辩意见。某丙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朱XX、安XX与原告的结算对其无约束力,且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返工,应扣减返修费用;朱XX辩称案涉工程未验收,欠付工程款金额不确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返修费用应抵扣工程款;安XX答辩意见与某丙公司、朱XX一致;某乙公司辩称系合法分包,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已超付工程款。
程隆银律师全面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逐一核查,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某丙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强化某丙公司的抗辩主张,清晰厘清各被告的责任边界。法院最终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32.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在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划分。出借资质要谨慎,避免因挂靠关系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经济损失。程隆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了科学的代理策略。他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精准界定各方法律关系,在庭审中逻辑严谨、举证充分、说理透彻,有力驳斥了原告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隆银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主办各类案件两百余件。他毕业于本科院校,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多年积累的经验让他能快速找准关键突破口。他在企业法务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使他比传统律师更懂实务痛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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