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XX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0年10月3日,他在正常营运时遭遇一场交通事故。杨XX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裴XX的重型货车碰撞后,又与孙XX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导致孙XX车辆受损,车上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孙XX的车辆被送至维修公司,停运长达24天。因停运损失问题,孙XX与相关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孙XX找到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过10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对合同纠纷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她还身兼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多个重要职务,是一位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兼具的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娟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步,她详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了证明孙XX车辆的停运时长以及他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她前往车辆维修单位天津XX公司,获取了“维修证明”及维修结算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车辆的维修时间和过程,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李娟娟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击。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导致维修时间过长,他们没有垫付义务,还认为孙XX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不应赔偿,同时对孙XX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实际收入提出质疑。李娟娟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指出保险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孙XX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要求停运损失的主张合理合法。对于维修时长,她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孙XX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申请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变得没有必要。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孙XX的部分诉求,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孙XX停运损失6828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孙XX已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娟娟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她的执业理念: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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