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二被告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原告依约供货后,经对账尚有294,19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徐XX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这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影响其正常经营。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原告遂委托其提起诉讼。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他曾在2016-2017年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各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为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奠定了基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
针对徐XX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他结合自己多年办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经验,清晰阐述法律规定。同时,他通过《购销合同》中徐XX在“担保人”处签字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徐XX对案涉债务知情。他曾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庭审中充分运用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此外,俞国锋律师依据《购销合同》约定,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荣获2024年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充分认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