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紧急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认定紧急避险是有条件的,如果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才不构成犯罪,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若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将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紧急避险行为通常都会造成第三方合法利益损失,可能是人身伤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失,原则上紧急避险人,应当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如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行为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紧急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还是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三、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各项权益和行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危害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来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不会构成犯罪乡委。当事人也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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