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状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和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打算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一套房产,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需在12月10日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她谎称自己办理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该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
另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争议焦点
焦点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丁XX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其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施亚军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了意见。法院经审查,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的认定符合事实。
焦点二: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尚无证据证实,且该情节不属于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她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她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考察,避免遭遇像本案中被害人那样的损失。同时,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对方有欺诈等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合理的辩护,提出的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执业多年来,施亚军律师承办了逾800件案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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