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2023年4月2X日下班时,XX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X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XX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以及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了企业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认为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被申请人发放了3月和4月工资;证明表明自己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
被申请人则称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试用期。虽然申请人在试用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但不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4日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出示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已签订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3.社会保险费用补缴问题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而是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2个月试用期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费用。
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保的缴纳。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用人单位则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本案中,仲裁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对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问题做出了合理裁决。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于欣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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