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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法庭二审开庭。审判长询问被告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据时,对方律师指出工商登记显示为认缴出资。坐在被告席的张远辉律师不慌不忙,从文件袋中拿出一张银行转账回执和一份验资报告。
张远辉律师2011年毕业于华侨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开始执业,主要处理公司法纠纷和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此次案件中,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两名原告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缴纳的60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在其中一个案件一审时缺席,但庭前提交答辩状并附上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称已完成出资。然而,一审法院因银行流水打印问题,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无备注,同时工商登记显示认缴,判决股东败诉。
张远辉律师接手上诉后,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其上“”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之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给法院。
另一个原告李X起诉的案件一审开庭时,张远辉律师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对方要求法官开具调查令查询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只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郭X二审案件开庭,张远辉律师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抽逃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报告。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X二审改判股东胜诉,认定其有实缴出资。后来李X案件一审判决,也认定股东胜诉,称抽逃出资证据不足。
此后,张远辉律师在处理类似公司法案件时,会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资金往来凭证,并根据情况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资,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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