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产权问题却像一团乱麻,怎么也理不清。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了案外人。次年,案外人将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本以为一切尘埃落定,可意外却接踵而至。
2014年4月,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借款,在朱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而这个网签,实际上只是借款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了房屋,朱XX满心欢喜地装修入住,可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后来,案涉房屋因为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心急如焚,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虽然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案涉房屋仍然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的产权问题依旧悬而未决。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让朱XX每天都提心吊胆,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房子就会出问题。
在这个关键时刻,这个案子交给了河南南阳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从业多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已久,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冯居昊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详细的调查。他仔细研究了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发现,赵XX与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虽然合法,但实际上只是借款让与担保,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朱XX已经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在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面对赵XX的强硬态度,冯居昊律师沉着冷静,他依据事实和法律,一一反驳。他指出,网签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房地产公司也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确认朱XX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赵XX与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且生效判决已确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认定。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拿到判决的那一刻,朱XX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多年的产权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他对冯居昊律师充满了感激。而冯居昊律师,始终坚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把您的事,当成我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您争取利益的细节。”在他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考验,只有用心去办,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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