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包括什么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一)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二)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三)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二、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怎么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首先应当理解是在立法中对于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如果对自首犯不能正确地适用刑罚,那么正确认定自首就失去了意义。下面仅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情节谈一下对自首的处罚原则。
一是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特别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情节的,一般应当从重处罚,可不考虑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应当将自首情节与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是从犯罪的轻重考虑。一般来讲,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或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钻法律的空子的,可不从轻处罚。三是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自首者人身危险性大的,如惯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恶习很深者可以不从轻,或从轻幅度小一些;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则可以从轻,且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总之,只有正确界定自首并掌握处罚原则,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使自首制度得到完善的实施。
关于自首与坦白,在通过上文的对比之后,大家应该知道,自首属于我国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就坦白而言仅仅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也就意味着在认定坦白的时候,其实并不一定就会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另外在处罚的幅度上面,自首也是要比坦白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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