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仍担责,受害人获赔543X3元

最新修订 | 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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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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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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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以及肇事逃逸行为与损失扩大之间的关系。当此类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合适律师处理案件至关重要,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证据和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曾代理孙XX与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过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仍担责,受害人获赔543X3元

2018年开始在河北保定执业的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下面通过他承办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展现他在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实践。

在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X,了解事故详情,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泽宇律师从刘XX处了解到,他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于是,李泽宇律师围绕这一点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上诉称,刘XX驾车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李泽宇律师则向法院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其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泽宇律师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十条规定,强调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任何提示。

最终,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对于孙XX来说,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使他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用于治疗和恢复。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此案件强调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采取措施,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于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委托李泽宇律师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他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车辆的保险信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李泽宇律师依据此规定,为于XX的家属计算了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保险大同XX辩称,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赔偿,且本次事故涉及两名死者,交强险应当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李泽宇律师针对这一答辩,向法院提出,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XX3X2.5元。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多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分配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事故赔偿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总的来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注重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性。李泽宇律师通过对法律的准确运用和对证据的深入调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实践经验也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领域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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