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鲁X驾车与丈夫曹X冲突致其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时,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这三起案件的当事人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困境,核心卡点在于如何在既定的犯罪事实下,找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依据。
普通人面对此类案件,容易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标准,就必然会被定罪处罚,忽略了驾驶车型、行驶时间等特殊情节对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对于故意伤害罪,人们可能觉得造成轻伤就一定会被判刑,而忽视了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作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大众往往认为数额巨大就只能面临重刑,没有意识到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争取轻判。
张寿刚律师,执业于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09201710463798。他第一时间看到了这些案件的核心矛盾。在危险驾驶罪案中,虽然赵X血醇含量高,但驾驶的是轻便摩托且行驶在凌晨,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同时赵X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可据此论证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罪案,鲁X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情节,这些情节综合起来可以主张犯罪情节轻微。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中,毛X存在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况,可围绕这些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制定辩护策略。
在落地动作方面,张寿刚律师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了不同措施。在危险驾驶罪案中,他详细收集赵X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等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案件情节轻微。在故意伤害罪案中,他积极协调鲁X与被害人曹X,推动鲁X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梳理鲁X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中,他促使毛X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认罪认罚程序,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的真实结果是,在危险驾驶罪案中,检察院审查认为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在故意伤害罪案中,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鲁X不起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中,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张寿刚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他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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