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到了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还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而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到了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施XX刚得知自己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时,担心自己会被判刑,事业和家庭都要受到严重影响。
XXXX年X月X日,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时候,黄健律师和周XX律师介入了。黄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他还是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黄健律师和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他们多次会见施X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施XX在一次会见中提到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情况,让律师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律师还仔细阅卷,研究每一个证据。之后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施XX原本担心自己会被判刑,影响自己的事业和未来。但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这个结果比他预期的好太多了。这起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健律师他们对案件核心要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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