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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仅有几页的购销合同》,成了案件争议的核心。原告某某金属公司依据此合同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杨丹慧律师代理二被告应诉。
接案第1天,杨丹慧开始仔细研究案件材料。通过查看合同和沟通记录,发现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迹象显示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她开始思考如何证明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
接案第3天,杨丹慧多次联系被告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试图从中找出能证明真实交易主体的线索。同时,她还向公司员工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庭审前1周,杨丹慧确定了精准的答辩方向。她发现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这成为证明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的关键。
庭审当天,杨丹慧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她通过展示证据,向法庭证明本案的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揭某某,而非被告公司。并且强调被告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丹慧的意见,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案后,杨丹慧在笔记本上记录下:在合同纠纷中,要注重实际履行主体的认定,多从沟通记录等细节寻找证据。这次经历让她在后续的合同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会第一时间收集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各种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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