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一时不慎出售了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高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将此案移送起诉。对于王X而言,一旦罪名成立,他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将对他未来的就业和生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山东青岛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王X的委托,着手为其辩护。
在案件的调查阶段,丁子宸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经验以及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迅速确定了核心辩护方向,即主张王X主观不明知。丁子宸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他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于是积极调取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通过这些证据,证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确实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进入庭审阶段,丁子宸律师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利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果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这一系列操作,有效地还原了案件的真相,为案件的辩护争取了有利局面。
在案件的最后阶段,丁子宸律师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自己对法律政策的精准把握能力。他提交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向检察机关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1件,凭借其精准的证据梳理、缜密的逻辑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是一位靠谱稳妥、值得托付的专业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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