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20XX)湘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审结。被告人LX系湖南A公司株洲XX,20XX年XX月至20XX年底,在公司无金融许可资质情况下,参与以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LX涉案金额XXX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LX面临实刑风险。其家属委托湖南株洲地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张双意律师担任辩护人,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此类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身曾担任检察机关听证员的经验,熟悉司法办案逻辑,全面阅卷、核对证据、梳理涉案金额。她对审计报告金额提出异议,提出部分挂单、未获利及非本人业绩不应计入,展现出其扎实的证据收集、整理和质证能力。最终,法院依法核减涉案金额为XXX万元。
在认定犯罪情节方面,张双意律师依据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精通,提出LX系普通业务员,受公司安排开展业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她指导LX全额退缴违法所得XX万元,让其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张双意律师还建议适用缓刑,强调L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无前科、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她高效对接公检法机关与当事人,精准传递法律意见,兼顾了案件推进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
最终,法院采纳张双意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违法所得XX万元全部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LX无需羁押服刑,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张双意律师多年来凭借稳定可靠的辩护效果、高度负责的执业操守,获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是株洲地区专业扎实、务实靠谱、值得托付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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