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一场合伙合同纠纷在法庭上激烈交锋。当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存在挪用出资款的情况”时,本诉原告方出示了部分资金流向证据。坐在被告席的章世铿律师并未慌乱,而是有条不紊地从准备好的材料中拿出合伙经营的资金支出凭证等证据进行回应。
这起案件中,委托人(反诉原告)与被反诉人及另一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经营连锁超市。被反诉人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出资款15万元、双倍赔偿30万元等。委托人则认为自己依约履行义务,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承担合伙亏损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章世铿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擅长经济案件。接受委托后,他立即全面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主张逐一抗辩。指出未登记为合伙企业是因原告自身涉诉原因;关联公司是因工商审批另行注册,原告全程参与经营;原告所述被殴打、挪用出资款与事实不符,出资款用于超市运营且超市亏损,原告还影响经营;合伙企业清算前原告要求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同时,就反诉提交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亏损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竞业禁止问题,举证证明两家公司实为一套人马运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体已实际建立且原告全程参与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违反竞业条款,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因双方未提供结算依据也未申请清算,双方相关诉请均缺乏理据,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驳回本诉原告全部请求,本诉费用由原告承担,反诉请求也被驳回,章世铿律师的抗辩意见得到充分采纳。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章世铿在后续处理类似合伙纠纷案件时,会更加注重对合伙协议条款的深入解读和经营证据的全面收集。在另一起合伙纠纷咨询中,他第一时间就要求当事人提供合伙协议及相关经营记录,以便准确分析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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