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在修改前的规定中,一般认为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具有法律效力,很难撤销。原《合同X》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使得像梁先生这种签了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变故的情况,想要撤销协议面临很大困境。
在梁先生陷入困境时,他委托了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田大龙律师。田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更注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且遭遇重大变故的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证明梁先生的主张,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大龙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为梁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它让人们看到,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法律会给予受损害方救济的途径。同时,也凸显了田大龙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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