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当事人周X与他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依法认定为累犯,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律师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他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论证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对于大厅后续冲突,许青山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延续。同时,结合周X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许青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专业优势。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组织,从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入手,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在法律观点上,他准确地对周X的行为性质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在程序运用方面,他充分利用庭审等环节,将自己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法庭。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但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量刑。法院最终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未顶格判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结果对于周X来说意义重大,让他在面临较重刑罚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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