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某建设工程公司(原告A)与某村民委员会(被告C)签订街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A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15日内支付结算工程款。原告A按照约定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然而被告C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款项长期拖欠,在原告A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委托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提起诉讼,王宏亮律师执业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11年。
庭审过程中,被告C以现任负责人对工程不知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不认可利息与误工损失等理由进行抗辩,拒绝足额付款。有着超过一千件案件实务积淀的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凭借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经验,迅速全面梳理合同、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快速锁定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这一核心。
接着,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专业有力的驳斥。他指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A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被告C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结算表经被告方时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载明“验收结算”,结合建筑业统一发票,足以证明工程总价款;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否定欠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应支付相应利息。他围绕欠款事实、证据效力、违约责任、利息计算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准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责任与利息起算标准。在其从立案、举证到庭审辩论的全程专业把控下,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A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C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全部采信,认定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剩余工程款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承担。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他曾在2018-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还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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